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