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債權人 宋維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定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100年
1月1日起算)。
二、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