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唐文堅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 黃慶明
12弄12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民國101年度易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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