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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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樺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程瀚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櫂璋 訴訟代理人 謝昇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朗德生物科技│第一商業銀│100年9月15日│237,500元│D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八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