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蔡璨宇 原告 蔡曜宇 兼上2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謝淑真 被告 廖彥茜 被告 潘奕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01日下午0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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