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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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欽琪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6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玲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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