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