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七三四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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