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聖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聖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