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3號債權人順揚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能 債務人尹琨即 陳金章 之繼承人
陳宏欣 即陳金章之繼承人 陳姿妃 即陳金章之繼承人 陳元合 即陳金章之繼承人 陳元朝 即陳金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尹琨、陳宏欣、陳姿妃、陳元合、陳元朝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金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尹琨、陳宏欣、陳姿妃、陳元合、陳元朝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金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按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6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4年10月10日│50,000元│94年10月10日│DD459625│├──┼──────┼────┼──────┼────┤│002│94年11月10日│50,000元│94年11月10日│DD459626│├──┼──────┼────┼──────┼────┤│003│94年12月10日│50,000元│94年12月10日│DD459627│├──┼──────┼────┼──────┼────┤│004│95年1月10日│50,000元│95年1月10日│DD459628│├──┼──────┼────┼──────┼────┤│005│95年2月10日│50,000元│95年2月10日│DD459629│├──┼──────┼────┼──────┼────┤│006│95年3月10日│50,000元│95年3月10日│DD459630│├──┼──────┼────┼──────┼────┤│007│95年4月10日│50,000元│95年4月10日│DD459631│├──┼──────┼────┼──────┼────┤│008│95年5月10日│50,000元│95年5月10日│DD459632│├──┼──────┼────┼──────┼────┤│009│95年6月10日│50,000元│95年6月10日│DD459633│├──┼──────┼────┼──────┼────┤│010│95年7月10日│50,000元│95年7月10日│DD459634│├──┼──────┼────┼──────┼────┤│011│95年8月10日│50,000元│95年8月10日│DD459635│├──┼──────┼────┼──────┼────┤│012│95年9月10日│50,000元│95年9月10日│DD459636│├──┼──────┼────┼──────┼────┤│013│95年10月10日│50,000元│95年10月10日│DD459637│├──┼──────┼────┼──────┼────┤│014│95年11月10日│50,000元│95年11月10日│DD459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