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毛盛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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