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吳金霞 被告 簡進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進福被訴傷害部分(同案被告 黃淑怡 部分,另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