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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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再審聲請人 黃靈舞 (原名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宋雲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