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添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明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黃明國請求票款或借款?並釋明是否請求利息?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求利息部分,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如有特別約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求利息部分,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本票之到期日)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六;如有特別約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明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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