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671號、95年度緩字第4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貳臺(含IC板貳片)、麻將壹臺(含IC板壹片)、水果盤壹臺(含IC板拾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一號為緩起訴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小瑪莉二臺(含IC板二片)、麻將一臺(含
IC板一片)、水果盤一臺(含IC板拾一片)及現金新臺幣三萬六千零九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核與卷內資料相符,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一號案卷核閱無訛,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