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1樓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協商成立,但履行部分後因失業致不能再依約繳款,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5年、96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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