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永昌
蕭閔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美金捌拾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壹角伍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