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竇維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同祥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