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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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士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士堯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瑞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第3行「55分」更正為「53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侵入住宅罪」更正為「侵入建築物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闖入告訴人公司辦公室,危害他人安寧秩序,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宗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1476號被告洪士堯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居新竹市○○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士堯與瑞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奇公司),前有訴訟糾紛,心生不滿,欲找瑞奇公司負責人 黃坤山 理論,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107年9月13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瑞奇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辦公室,未經負責人黃坤山之同意,即擅自侵入上址建築物內,旋為瑞奇公司員工 呂麗惠 發覺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瑞奇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士堯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呂麗惠於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6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檢察官吳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