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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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