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聲請人張 彩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公示催告,由本票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本票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本票5紙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係在臺中市,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8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張彩梅 109年11月11日未載1,000,000元TH353476002張彩梅109年11月11日未載1,500,000元TH353477003張彩梅109年11月11日未載2,000,000元TH353479004張彩梅109年11月11日未載2,500,000元WG0000000005張彩梅109年11月11日未載2,500,000元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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