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阮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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