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芳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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