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劉守廉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李昇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445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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