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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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號聲請人精銳香草天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俊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田寶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精銳香草天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確認執行費用記載是否有誤?(本件為督促程序,應為督
促程序費用。)㈢確認聲請事項第一點「本票金額新臺幣11580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因與附件所示本票金額不符)?如指請求金額,則請分列本件票據金額及請求金額。如無誤,則應提出與聲請事項所示本票金額相符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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