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號聲請人 蘇文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宛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相對人李宛靜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㈢相對人李宛靜(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