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866號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丁○○於民國83年2月7日向案外人 邱松根 借用新台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
3月7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亦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邱松根於民國97年5月15日,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丙○○,債權額比例為十分之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