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永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後,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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