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債權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 債務人 蔡來旺 現於蘭縣○○市○○路000號2樓(宜蘭
陳郁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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