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交簡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交簡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德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記載,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份。
(二)聲請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車損照片8張」之記載,更正為「車損照片7張」。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德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飲酒後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應自我警惕,猶於飲酒後駕車上路,除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且肇致車禍實害;兼參以被告酒精濃度呼氣值高達每公升0.90毫克,暨衡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偵卷第6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947號被告劉德良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德良於民國107年7月11日15時許,在基隆市七堵區百福社區內飲用酒類後,猶於同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基隆市市區道路。嗣於同日19時4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擦撞 楊靜玫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對劉德良施以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9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德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與被害人楊靜玫於警詢中之陳述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現場及車損照片8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檢察官楊婉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魯婷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