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鼎夫 原告 劉寶桂 原告 李品委 原告 李瑞夫 被告 吳柯森 被告友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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