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麥燕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又併予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昭誼 等2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被告呂昭誼對於被告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高公司)所簽發面額共新台幣(下同)20,5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二)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78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期日民國102年11月8日之分配表上次序6被告呂昭誼執行費156,000元,次序10被告呂昭誼票款普通債權原本19,500,000元、利息債權1,581,370元應予刪除,不准列入分配。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51,392元〔計算式:20,500,000+(7,774,398-5,223,006,即刪除後原告可分配之金額減掉刪除前原告可分配之金額)=23,051,39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