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棠恩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棠恩明知電影「寒戰2」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須事先取得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重製,竟未經華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5年9月27日,在其位於宜蘭縣○○鎮○○街○○○巷○○號住處,透過電腦設備(IP位址:000.000.000.000)連結至「eyny」網站,擅自下載重製上開電影。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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