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債權人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朱益成 人債務人 林孟慧 債務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一、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
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柒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
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壹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
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
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㈤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
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㈥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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