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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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楊志鐘 訴訟代理人 洪旻郁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李銘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