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明松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6日收受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