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勝昌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取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債務人名下雖查有新光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經本院函詢結果,債務人僅為該壽險之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5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此外,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堪認債務人並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不敷清償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並未於通知之期限內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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