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上列聲請人與 曾高聖杰 、 曾玉賞 、 曾進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帳務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借據,當事人並無約定違約金,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