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剛寧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30日105年度桃簡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0495號、105年度偵字第2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以被告甲○○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甲○○部分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惡行重大,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衡及被告前因電信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以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5年原上訴字12號審理中等情,又觀諸法定刑度、告訴人遭詐騙之情節、程度及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量處刑度顯有過輕之嫌,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云云。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又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其未有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且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且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4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原審論處被告上開罪刑,係以其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併就被告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於理由中具體說明如附件關於被告甲○○部分所示,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而為刑之量定,所宣告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客觀上無裁量權濫用之情,量刑部分亦無違法不當之處。
四、檢察官另稱被告尚未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且被告前因電信詐欺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現由臺南高分院審理中(下稱前詐欺案件),是原審量刑顯有過輕之情云云。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一、二審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經本院通知告訴人乙○○到庭後,與告訴人乙○○於106年6月21日在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2號卷第42頁至反面),足徵被告確有賠償告訴人乙○○之意,並無犯後態度不佳之情;至被告所涉前詐欺案件,其犯罪手法係參與詐欺集團進入電信機房之方式,與本案僅係單純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之情尚有不同,是檢察官持此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陳子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0495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05年度偵字第14852號與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勤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陳子勤均明知某成年男子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係擬供為詐欺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由陳子勤於104年05月20日,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杭南郵局所開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各1枚及甲○○在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各1枚,寄交予該成年男子,甲○○另將其在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各1枚,自行寄交予該成年男子,2人並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予該成年男子。如附表詐欺正犯欄所示正犯,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施詐,使各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地點,分別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詐騙金額欄之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嗣發覺受騙,分別報警循線查獲甲○○、陳子勤。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二、被告2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時分別坦承開立上開其名義之帳戶,並於前開時、地,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上開方式寄交與該不詳真實姓名成年男子,並提供密碼等情,並均於檢察官訊問時坦認其等主觀上有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幫助詐欺等情。惟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時辯稱:其經被告陳子勤告知在網路上找到
1份幫線上賭博彩券網站作帳之工作,需提供帳戶給公司,會員金錢輸贏會透過所提供之帳戶轉帳,詢問其要不要一起工作。對方叫其將存摺、提款卡寄交云云,被告陳子勤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時辯稱:其在網路上應徵工作,收到電子郵件,其就加入對方LINE,對方稱公司係線上博彩總代理,每周客人結算輸贏,存取金額較大,需要找人提供帳戶作帳,叫其提供帳戶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即被害人 傅揚斌周佩潔杜筱琪王銘良 、乙○○、 張博勛 (除22,000元該筆匯入之帳戶外)、 黃昱喬林硯強劉舒恬趙仟茹楊莫愁周易萱 於警詢時就其等被詐欺之情節已指述甚詳,且有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104年06月11日函影本01份及所附被告甲○○印鑑卡影本01份、申請書影本01份、歷史交易明細表01份、華泰商業銀行104年06月24日函影本01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影本01份、客戶對帳單0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回復簡函01分及所附被告陳子勤立帳申請書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01分、存簿恢復往來作業檢核表影01分、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1份、臺中銀行林硯強帳戶存提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2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網路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畫面照片2張、張博勛存摺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新銀行訊息畫面3則影本02份、乙○○存摺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份、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2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01份、訊息畫面影本02份可稽。關於被害人張博勛所指該筆22,000元款項匯入之帳戶,被害人張博勛於警詢時雖稱係存入被告甲○○上開華泰商業銀行帳戶云云,惟依華泰商業銀行被告甲○○上開帳戶之對帳單所示,於104年05月25日並無該筆款項匯入之任何紀錄。而依第一銀行被告甲○○於該行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01分所示,則有該筆22,000元匯入之記載,而張博勛於警詢亦陳明該筆22,000元款項係由第一銀行ATM存入等情,足證該筆款項匯入之帳戶,應為被告甲○○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而非被告甲○○上開華泰商業銀行帳戶甚明。查帳戶提款卡之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如同時知悉密碼,尚可作無摺存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等功能,而可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又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理。依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述:不知對方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點,不知對方負責人為何人等情,被告對於所應徵公司之營業所、事務所、公司名稱、公司地點,負責人等,均毫無所悉,其2人果真應徵工作,於就對方年籍、真實身分、住居所、營業所、公司名稱、公司地點、負責人等,均仍不知,在未究明前,即交付其等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顯與常情有違。又被告2人與對方素未謀面,又不知對方知真實身分為何,竟逕依對方提供之收件地址寄出存摺、提款卡及提供密碼,而非先約定地點,於雙方見面核對身分確認無誤後,再決定是否僱用、受僱,亦與常情有違。縱如被告2人所辯:對方稱僱用其等在線上賭博彩券網站作帳,會員金錢輸贏會透過所提供之帳戶轉帳,每周客人結算輸贏,存取金額較大,需要找人提供帳戶作帳,叫其提供帳戶云云,惟對方如係經核准之彩券、運彩、投注站業者,客人可透過現行核准之程序投注、兌獎,無須借用他人帳戶作為投注金額匯入或賭客中獎金額匯出之帳戶。顯見對方所經營之線上賭博,為不法之賭博,對方要求被告提供帳戶,係作為賭博不法行為款項匯入、匯出之帳戶,資為洗錢或逃避檢警查緝犯罪之人頭帳戶。被告2人既經告知,又提供其帳戶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則對方持有提款卡又知悉密碼,即可使用該提款卡之各相關功能,而有以之為人頭帳戶之可能。被告2人竟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且告知密碼,經詐欺正犯使用該等帳戶為詐欺贓款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正犯成員且將匯入大部分款項,持卡順利迅速提領。可見被告早知對方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係供為詐欺等不法行為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其等有幫助犯意甚明。被告2人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各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僅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甲○○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分別詐欺被害人乙○○、張博勛、黃昱喬、林硯強、劉舒恬、趙仟茹、楊莫愁等數人,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陳子勤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分別詐欺被害人傅揚斌、周佩潔、杜筱琪、王銘良、劉舒恬、周易萱等數人,而侵害數法益,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害人乙○○、張博勛、劉舒恬、楊莫愁雖分次交付財物,均為各該次正犯一詐欺行為而使各該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檢察官就被害人楊莫愁、周易萱部分雖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陳子勤上開提供其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行為,另幫助正犯使被害人 杜曉琪 交付2萬
5千元等值之MYCARD遊戲點數云云。經查被告陳子勤上開提供其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行為,係在幫助正犯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加以提領,至於正犯另行騙取被害人杜曉琪之MYCARD遊戲點數,則不在被告陳子勤主觀上所欲提供正犯助力,以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範圍,被告陳子勤提供其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之幫助行為,亦未對正犯詐取被害人杜曉琪MYCARD遊戲點數,有何助力可言。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陳子勤有罪部分,有實質上與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2人分別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被告甲○○計提供2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被告陳子勤僅交付1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被告2人分別幫助正犯,施用詐術使各該被害人各將上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正犯已將詐得款項提領大部分,被害人各有數人,被告甲○○幫助詐得之財物較陳子勤幫助詐得之財物明顯為多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均不輕,被告2人犯後各曾為前開部分自白,惟均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被害人損害,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總則就沒收部分與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均經修正公布,於105年07月0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律。被告2人於本件並無所得,而被告2人所交付之存摺、提款卡,並未扣案,現是否仍屬被告所有與是否尚存不明,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編號│時間│被害地點│被害人│詐欺正犯與詐騙方式│詐騙金額(新臺幣)││││││├────────────────┤││││││匯款時間及地點││││││├────────────────┤││││││被告帳戶│├──┼───┼────┼───┼──────────┼────────────────┤│1│104年│桃園市中│傅揚斌│某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7,000元│││05月25│壢區││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日21時│││稱欲出售IPAD商品之訊│104年5月25日13時24分許,在桃園│││30分許│││息。│市中壢區某郵局││││││├────────────────┤││││││陳子勤上開郵局帳戶│├──┼───┼────┼───┼──────────┼────────────────┤│2│104年│屏東縣屏│周佩潔│某不詳真實姓名成年人│5,150元│││05月25│東市││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日10時│││稱出售兒童遙控車商品│104年5月25日15時54分許,在屏東│││許│││之訊息。│縣屏東市某統一超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陳子勤上開郵局帳戶│├──┼───┼────┼───┼──────────┼────────────────┤│3│104年│臺南市仁│杜筱琪│先由自稱NH拍賣網站賣│2萬9,989元│││05月25│德區││家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向││││日16時│││杜筱琪佯稱妳之前網路├────────────────┤││30分許│││購物付款,因本公司工│104年05月25日17時20分許,在臺南││││││作人員疏失,將1組誤│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設為12組,將被連續扣│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款12個月,要協助妳取│││││││消訂購,請妳至自動櫃│││││││員機依我指示操作取消├────────────────┤│││││訂貨云云。│陳子勤上開郵局帳戶│├──┼───┼────┼───┼──────────┼────────────────┤│4│104年│臺南市官│王銘良│由某不詳姓名成年人在│4,650元│││05月25│田區││露天拍賣網站刊佯稱出├────────────────┤││日17時│││售烘乾機商品之訊息。│104年05月25日19時22分許,在臺南│││許││││市官田區隆田郵局││││││├────────────────┤││││││陳子勤上開郵局帳戶│├──┼───┼────┼───┼──────────┼────────────────┤│5│104年│新竹縣新│乙○○│先由自稱露天拍賣網站│⑴2萬4,654元(另手續費15元)、│││05月25│豐鄉││賣家之成年女子打電話│⑵2萬4,000元、⑶2萬8,000元│││日17時│││向乙○○佯稱你之前網├────────────────┤││33分許│││路購物,因本公司作業│⑴104年05月25日17時50分許,在新││││││疏失輸入成批發商,請│竹縣○○鄉○○街○○號統一超商冠元││││││你配合取消云云,再由│門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之成│⑵104年05月25日18時25分許,在新││││││年男子打電話向乙○○│竹縣某地、⑶104年05月25日18時28││││││佯稱請你前往自動櫃員│分許,在新竹縣某地││││││機依我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⑴甲○○上開第一銀行帳戶、⑵張剛│││││││寧華泰銀行帳戶、⑶甲○○上開華泰│││││││銀行帳戶│├──┼───┼────┼───┼──────────┼────────────────┤│6│104年│臺南市東│張博勛│先由自稱NIKE.COM客│⑴2萬9,985元、⑵3萬元、⑶2萬│││05月25│區││服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2,000元│││日17時│││向張博勛佯稱你之前網├────────────────┤││40分許│││路購物交易,因本公司│⑴104年05月25日17時40分許,在臺││││││業務人員疏失倒致消費│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7-11超││││││遭誤設定為12筆訂單,│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⑵104││││││請你幫忙取消訂單云云│年05月25日18時41分許,在臺南市東││││││。再由自稱郵局專○○○區○○路○段○○○號全家便利商店臺││││││成年人打電話向張博勛│新銀行自動櫃員機、⑶104年5月25││││││佯稱:請依我指示前往│日19時05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北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路1段101號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設定云云。├────────────────┤││││││⑴甲○○上開華泰銀行帳戶、⑵張剛│││││││寧上開華泰銀行帳戶、⑶張剛上開寧│││││││第一銀行帳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甲○○華泰銀行帳戶)│├──┼───┼────┼───┼──────────┼────────────────┤│7│104年│臺北市中│黃昱喬│先由自稱貓的世界CATW│7,004元│││05月25│正區││ORLD客服中心人員之成├────────────────┤││日17時│││年人打電話向黃昱喬佯│104年05月25日18時12分許,在臺北│││42分許│││稱:妳之前網路購物付│市○○○路○段○○○○號郵局自動櫃││││││款,超商人員誤刷條碼│員機││││││,會重複扣款12次云云├────────────────┤│││││,再由自稱郵局人員之│甲○○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成年人打電話向黃昱喬│││││││佯稱:會幫妳取消付款│││││││,會提供代號給妳輸入│││││││,請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我指示操作云云││├──┼───┼────┼───┼──────────┼────────────────┤│8│104年│臺中市北│林硯強│先由某大陸腔自稱網路│29985元(另15元手續費)│││05月25│區││賣家之成年人以電話向├────────────────┤││日18時│││林硯強佯稱:你之前網│104年05月25日18時16分許,在臺中│││06分許│││路購物轉帳資料有問題│市○○區○○○路○○號臺中銀行自動││││││,不馬上處理就會被持│櫃員機││││││續分期扣款云云。再由├────────────────┤│││││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之成│甲○○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年人以電話向林硯強佯│││││││稱:要協助你停止轉帳│││││││扣款,請依我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扣款問題云云。││├──┼───┼────┼───┼──────────┼────────────────┤│9│104年│臺北市大│劉舒恬│先由自稱VACANZA│⑴9,959元、⑵2萬9,989元│││05月25│安區││ACCESSORY賣場客服人├────────────────┤││日18時│││員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向│⑴104年05月25日18時53分許,在臺│││16分許│││劉舒恬佯稱妳之前網路│北市○○區○居街○○號全家便利商店││││││購物,因本公司會計小│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⑵104年05月││││││姐疏失倒致消費遭誤設│25日19時34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安││││││定為分期約定轉帳,每│居街76號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月將由妳帳戶連續扣款├────────────────┤│││││12個月云云,再由自稱│⑴陳子勤上開郵局帳戶、⑵甲○○上││││││臺新銀行客服人員之成│開華泰郵局帳戶││││││年女子打電話向劉舒恬│││││││佯稱請妳依我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10│104年│臺北市中│趙仟茹│先由自稱網購賣家之成│1元│││05月25│正區││年人打電話向趙仟茹佯├────────────────┤││日18時│││稱妳之前網路購物被誤│104年05月25日18時53分許,在臺北│││許│││刷設定為訂購12次,請│市中正區某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妳進行取消作業云云,├────────────────┤│││││再由另1名自稱富邦銀│甲○○上開華泰銀行帳戶││││││行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趙仟茹佯稱請妳依我│││││││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11│104年│臺北市│楊莫愁│先由自稱NIKE官方網站│⑴1萬2,000元、⑵1,000元│││05月25│││人員之成年女子打電話││││日18時│││向楊莫愁佯稱妳之前網├────────────────┤││59分許│││路購物交易,因本公司│⑴104年05月25日20時02分許,在臺││││││疏失誤設定為12雙鞋訂│北市○○區○○路○段00號臺新銀行││││││單,會請銀行幫妳取消│自動櫃員機號⑵104年05月25日20時││││││付款,請妳依我指示去│04分許,臺北市○○區○○路一段55││││││操作自動櫃員機,即可│號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號││││││取消付款云云。│││││││├────────────────┤││││││⑴甲○○上開第一銀行帳戶。│││││││⑵甲○○上開第一銀行帳戶│├──┼───┼────┼───┼──────────┼────────────────┤│12│104年│屏東縣牡│周易萱│由某自稱HITO本舖網路│29,987元│││05月23│丹鄉││拍賣賣家之成年人打電├────────────────┤││日18時│││話向周易萱佯稱:妳訂│104年05月25日17時20分許,高雄市│││許│││購物品,因本公司工作○○○區○○○路○○○號花旗銀行自動││││││人員疏失而誤設定為分│櫃員機││││││期約定轉帳,要連續扣├────────────────┤│││││款12個月云云,再由自│陳子勤上開郵局帳戶││││││稱花旗銀行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周易萱佯稱│││││││請妳至提款機依我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問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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