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林晉嘉 法定代理人 林立唯 被告 宋祥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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