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萬陸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