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1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三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4,050元,應徵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