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9號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3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4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5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6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7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78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蘇芳慶
連柏超
林佩娟 陳杏堯
林雅惠
吳嘉琪 張克威 陳彥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森 被告 楊智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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