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乙○○○
2上原告與被告甲○○等6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