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犯如附表編號3、4之偽造署押罪及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青瑜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