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簡惠君 非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柏璋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起訴狀、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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