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89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惟因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而聲請狀之主文事項欄、聲請理由欄所載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皆於發票日之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98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