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24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229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