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婕妤
選任辯護人王秉信律師
黃柏嘉 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婕妤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