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嘉生
姚嘉音
姚嘉偉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姚嘉生、姚嘉音、姚嘉偉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19,531元、979,687元、1,319,531元,應徵分別第二審裁判費21,101元、16,020元、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姚嘉生、姚嘉音、姚嘉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21,101元、16,020元、21,10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賴靖欣